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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1月纳税人办税日历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4534
     

      福建与广东11月开始“营改增”新旧税制转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福建(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已于自2012年8月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以便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需要注意的是,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两省相关纳税人应该于11月开始申报缴纳增值税。

      11月开始海南免税购物限额上限调至8000元
      近日,财政部颁布《
    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73号),调整完善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公告规定,将政策适用对象的年龄条件调整为年满16周岁,将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限额调整为人民币8000元,即单价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免税商品,每人每次累计购买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同时适当提高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
      另外,免税商品品种增加美容及保健器材、餐具及厨房用品、玩具(含童车)等3类。调整后,免税商品品种扩大至21种。

      催化料11月起要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明确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其征收消费税。

      催化料、焦化料是石油炼化企业对原油在常减压生产工艺环节产生的产品,其特性属于重质燃料油,同类产品如腊油、渣油等就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中明确为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因此,催化料、焦化料也应当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
      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正式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制定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并审理重大疑难复议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以及11个部门委员和8位专家委员组成。主任由解学智担任,副主任由国家税务总局丘小雄副局长、王力副局长、宋兰副局长、冯惠敏组长担任。部门委员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稽查局、督察内审司、监察局等11个相关业务司局主要负责人,他们将从各自业务角度参与行政复议工作。

      总局开展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分配情况检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2]445号),决定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款分配情况开展检查。
      检查对象:按照《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发布)执行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以及总、分机构全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不在本次检查范围之内。
      检查内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时间:2012年9月20日至11月20日。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就自查情况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检查所属期间为2011年度。

    国税征收11月1-15日1-15日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1月1-12日1-12日申报缴纳资源税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12日1-15日1-15日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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